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9********,汉族,专科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FH****的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清水河中路向北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长方沟街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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