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0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的小型面包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路上塘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8.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方位图,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王某某联系电话:199********;保证人沈某某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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