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6********,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乡**村**社**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28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6时2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4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路****门后20米处,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后依法提取王某某血液样本,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3.0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
2、现场图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毅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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