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新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工,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月21时24分许,被告人王**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在新野县健康路老县医院转弯处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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