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路旁**新村内饮酒后,持无效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苏B8**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路**路口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6mg(乙醇)/100ml(血液),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车辆照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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