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现住明水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16时20分许,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水县**镇***北200米处执勤中,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4.852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农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侦破经过;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525mg/100ml,综上,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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