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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物业员工宿舍2016年6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卢氏县交警大队处罚款1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9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豫******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晚23时19分许,当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东路与**路交叉口左转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浙******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对方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获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宋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血送检、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葵阳

检察官助理:胡灵芝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026****);

2.数字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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