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临沂市平邑县**村**号。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1时许,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沿山亭区兴龙庄巡逻至东水峪乡村小道时中发现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王某某的上肢静脉血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时,王某某的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钦岭
检察官助理:赵 彤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9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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