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2005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以罚款200元并强制戒毒6个月;2007年9月20日因吸毒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5月因吸毒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1年12月被社区康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3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金某某的浙D*****小型轿车行经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与双渎路交叉路口地方,因与金某某产生矛盾后停车并引发肢体冲突。经群众报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当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车某某、接处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吸毒行政处罚材料、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金某某、钱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查获、监控视频,报警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5750****;
2.移送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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