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真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1时45分,王**酒后驾驶牌号豫QK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王**为B1驾驶证。2020年3月10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0223号鉴定: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证人王**的证言;
5.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立新
检察员:刘坤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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