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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冷水滩区育才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至育才路潇湘明珠小区人行横道路段时,与黄波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隔离花箱受损的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王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64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波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533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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