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住汉中市洋县**镇**移民搬迁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号白色哈弗牌小型客车沿京昆高速洋县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汉江大桥300米处时,与冯某某(男、45岁)驾驶的陕F*****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样并于次日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00mg/100ml。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次此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责任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陈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磊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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