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2线江油市新安镇往江油城区方向,行驶至新安镇绵广高速公路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天,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65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