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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场**号。因赌博2007年1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无效驾驶证驾驶套用且号牌已注销的苏MC****二轮摩托车沿兴化市兴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亭路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康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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