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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钢铁公司职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集体宿舍**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苏A8****小型轿车,从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驶入道路旁的潘窑工地内,后将车撞上工地内的洗车池,致使车辆无法移动。该工地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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