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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徐州****酒店员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H2****号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自徐州市云龙区红宝石大酒店门前停车场驶出至三环东路右转时,与陶某某驾驶的苏CC****号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6.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东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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