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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庄**号,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庄**号。无前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微型汽车鲁Q2****行驶至沛县孔庄矿南工房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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