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饭店饮三两多白酒。6月21日22时许,王某某驾驶苏H6****号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华德力运河城小区时先后碰撞小区南门杆和苏HX****号小型轿车,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0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太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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