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本科,淮安**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深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与南京路交叉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正东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