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居委会**庄**号。2014年4月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14日,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B****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同兴镇兴利源宾馆门前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圩伊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mg/100m。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75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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