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59********,汉族,高中文化,系退休人员,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广场“**饭店”内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其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苏E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055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威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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