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护照号码0510****,汉族,高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住台湾省桃园市龟山区**街**巷**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 年10 月1 日2 时10 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 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东方巴黎路段处,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又与对向车道曹军文正常驾驶的牌号为苏EB****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苏E5****车损价值人民币8870元,苏EB****车损价值人民币3316元,隔离护栏等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011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的损失及被损坏的隔离护栏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 证人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抓获并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淑蓉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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