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5日2时12分许,醉酒后驾驶苏HB****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村道行驶至河村29-18号电杆处时,与路边树木相撞发生事故,后指使同事范某某至现场顶包,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范某某、邓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邢苏娴
检察官助理:张广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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