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4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暂扣驾驶证期间,醉酒后驾驶逾期未进行年检的苏L3****小轿车,沿本市第一楼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空瓶子酒吧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毫克/毫升。
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物证袋、呼气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制作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36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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