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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潘某某从龙南市桃江洒源往城区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当其行驶至龙南市桃江乡洒源路段时,与由谭某甲驾驶并搭载谭某乙的赣******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1ml/100mL。经认定,谭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受伤入院治疗。2020年4月25日,龙南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王某某到龙南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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