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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16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沂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花园**号楼**单元**楼东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银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南县界湖镇团山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6.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2.现场勘查笔录。

3.书证: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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