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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沂水县东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629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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