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中国共产党党员。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燕山道国营汽车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检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冬梅
检察官助理:孙伯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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