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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6年7月26日因犯受贿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20年6月2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满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街辅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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