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院**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街**小区**号。2012年10月1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1月0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2时50分许,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一路与郝庄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王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