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村**街**条**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B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龙华道与工农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检查酒后驾车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25mg/100ml。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5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单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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