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安国市**村**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5********。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国市**小区东门东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有限公司门前时,与对向由东向西行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因为错车发生碰撞,安国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酒精式呼气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经血液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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