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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未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5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村,住本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T*****号牌客车到北郭村农中接放假的学生,在明知车辆超员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仍然开车上路行驶,车辆行驶到徘徊村时被查获。经查该车辆核载19人,实载31人,超员12人,严重超出核定人数。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建议的审理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客车接送学生回家途中,严重超员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粟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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