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7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现住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桑塔纳轿车,沿定兴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与**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道由北向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冀******白色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刮碰,后两车失去控制,又连续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谷某某的冀******小型轿车、韩某某的冀******小型轿车,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208.0毫克/100毫升。经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定兴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被害人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谷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韩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及刘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物证:车辆牌照为冀******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照片),车辆牌照为冀******红色桑塔纳轿车(照片),车辆牌照为冀******轿车(照片),车辆牌照为冀******橙红色雪佛兰轿车(照片);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谷某某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定兴县**镇**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刻录光盘、抽取血样视频资料刻录光盘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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