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社区**组,廊坊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廊坊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祥云南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孔雀城大公馆小区门前时,分别撞上于某某、张某某停放在路边冀R*****、冀R*****号小型客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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