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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K****的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到万全区孔家庄东环路民主街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现场视频及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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