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0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冀GF****的蓝色本田小型汽车从家中出发沿林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南街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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