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N*****小型汽车沿郑口镇运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口镇岸芷花园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交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对王某某的酒精含量探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王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0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晓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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