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R7****号“科亚纳”牌小型轿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与**道交口处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呼出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体内含有酒精成分,含量178毫克/100毫升。经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218.1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民海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