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5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N*****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京福线由南向北行使至沧县**路口时,超越前方左转弯孙某某驾驶的冀J*****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时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办案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宝盈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