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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河间市大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河路10KV北工5493线12号处时,与公路东侧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沿石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5-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负全部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从宽处理,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军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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