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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户籍所在地献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在**镇**村道口被一辆货车剐蹭后视镜,王某某驾车沿献县泊淮路由北向南追赶至**村路段时将货车拦下理论,货车司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涉嫌酒驾,后抽取其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 科鉴【2020】医毒检字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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