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二环辅路与西三庄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宇霞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