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17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栾城区鑫源路与太行大街交口被栾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结果为100.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呼气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刚
检察官助理:刘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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