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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3时04分许,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仓丰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6.40mg/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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