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 CGT283号灰色轻型栏板货车沿抚宁区碧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海路燕山学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后将王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备检。经鉴定,所送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方位图;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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