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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肃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师素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号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村**家具店门前时,与杨某某停放的冀******号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英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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