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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街**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2****号小型轿车,从蔚县蔚州镇南关向西关方向行驶,在蔚县蔚州镇北坝桥路段,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4月8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阮某某的证人证言;

4.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检察官助理:杜磊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蔚县**镇**街**号;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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