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3****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来回家,途中经过和平路维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4.4mg/100ml。同年1月28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0198号检验报告),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芝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