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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4年10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M****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代章)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电话1736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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